一、 編制依據:
1、《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99-1999)
2、《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3、《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DB 11/490-2007)
4、《鐵路隧道監控量測技術規程》(TB 10121-2007 J721-2007)
二、 監測點的布設原則
1.1 地表道路沉降測點
一、區間:
盾構區間:沿隧道中心線兩側每縱向50米間距布設兩排測點,排距3~5米,區間穿重要道路段(如:中山路等大型主干道)、地質較差段(破碎斷裂帶、軟弱夾層段等)、埋深較淺(埋深不大于1.5D,D—開挖寬度)時縱向間距適當加密,調整為30~40米,遇到橫交道路或立交橋梁,應增設橫斷面測點。區間聯絡通道、泵房等位置應加設測點。原則上區間隧道埋深超過3D時,可不進行地表沉降觀測。
暗挖區間:沿隧道中心線兩側每縱向10~50米間距布設兩排測點,排距3~5米,具體如下:以d表示隧道開挖跨度,隧道埋深<0.5d時縱向間距取10米,埋深0.5d~1.0d時縱向間距取20米,埋深1.0d~1.5d時縱向間距取30米,埋深1.5d~2.0d時縱向間距取40米,埋深2.0d~2.5d時縱向間距取50米,埋深>2.5d時根據周邊環境設置適量監測點。原則上區間隧道埋深超過3d時,可不進行地表沉降觀測。區間穿重要道路段(如:中山路等大型主干道)監測點加密。遇到橫交道路或立交橋梁,應增設橫斷面測點。區間大斷面(如渡線段)、聯絡通道、泵房、風井等位置應加設測點。
明挖區間:參照明挖車站執行。
二、車站
明挖車站:沿基坑周邊20m范圍布設兩排測點,第一排測點距離基坑邊緣3~8米,第二排測點距離第一排測點10m,每排測點距離10~30m。基坑走邊中部、陽角處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增設監測點。
暗挖車站:沿車站中心線平均以縱向10~30米間距布設斷面,每個斷面測點間距3~5m,測點布設在車站外輪廓線以內。遇到橫交道路或立交橋梁,應增設橫斷面測點。地鐵結構邊緣30米以內線路兩側與建筑物中間的廣場地表應布設適量地表沉降測點。車站出入口邊緣線30米范圍內的道路、地表、建筑物等亦應布設測點。車站風道、豎井等位置應加設測點。
地面沉降測點應深埋于土層,反映地層沉降,不得埋設在硬化地面上。
1.2 管線沉降測點
管線沉降監測應分清煤氣、給水、電力、污水等管道性質,重要管線由產權單位提出控制標準,管線位置以現場實際位置為準。原則上只對有壓管(如煤氣、給水等)和大直徑管(如污水管)進行沉降監測。
管線沉降測點主要設置在管線接頭、窨井處,其余地段可盡量利用地面沉降點,測點位置與標志埋設要能反映出管道的沉降變化。
1.3 建(構)筑物沉降與傾斜測點
原則上測點應布置在車站和區間開挖影響范圍之內的能控制建(構)筑物沉降與傾斜的位置。明挖車站和區間影響范圍按2倍基坑深度控制,暗挖車站和區間按滑裂面確定影響范圍。
測點一般布置在建筑物角部或結構變化位置,以及較長建筑物形體變化的位置。密集的多層建筑可適量減少布點數量。建(構)筑物傾斜一般先在靠近線路的一側布設一組測點,必要時在相鄰一側加密一組測點。
1.4 地下水位測點
所布測點要能掌握全線在地鐵開挖期間地下水位變化情況。車站上測孔布設在基坑外側靠近建(構)筑物的附近,一般按30~50m間距布設,區間隧道原則上僅在沿線路兩側重要建筑物前布設,孔深至中風化巖面。對水位變化分析時,可以利用土建承包商的觀測成果。
1.5 建(構)筑物裂縫測點
通過對建(構)筑物的裂縫調查,對裂縫攝影及描述,建立建(構)筑物的裂縫狀況檔案。在此基礎上于裂縫兩側做好1~3組標志,對所有裂縫寬度、長度定期觀測記錄。
三、 監測標準與頻率
2.1、地鐵環境變形監測各類變形的最大變形值的標準按表1執行,表中未列的項目請參照現行有關規范執行。
2.2一般當實際變形值達到最大允許變形值的70%時,須向有關單位發出預警;當達到最大變形允許值時,應發出報警,當首次報警后,若測點以較大的速率繼續下沉變形,應視情況繼續報警。監測控制標準及警戒值列在表1中:
表1
變 形 特 征 |
最 大 變 形 允 許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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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構)筑物沉降控制標準 *樁基礎建(構)筑物沉降值 *天然地基建(構)筑物沉降值 |
10mm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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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線傾斜、沉降控制標準 *承插式接頭的鑄鐵水管、鋼筋砼水管兩個接頭之間的局部傾斜值 *用焊接接頭的水管兩接頭之間的局部傾斜值 *用焊接接頭的煤氣管兩接頭之間的局部傾斜值 *上述三種管線的絕對沉降值 |
0.0025 0.006 0.002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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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面(道路)沉降值控制標準 *礦山法(盾構)施工掘進引起的地表沉降值 *礦山法(盾構)施工掘進引起的地表隆起值 空曠地區可適當放寬。 明挖基坑沉降控制標準根據其環境保護等級確定。 |
30mm 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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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物沉降差控制標準(地基變形) *砌體承重結構基礎的局部傾斜 *工民建柱間沉降差 ⑴框架結構 ⑵磚石墻填充的邊排柱 L為柱中心距,單位:米 |
中、低性壓縮土 |
高壓縮性土 |
0.002 0.002L 0.007L |
0.003 0.003L 0.00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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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層和高層建筑物的基礎傾斜控制標準 H≤24 24<H≤60 64<H≤100 H>100 H為建筑物高度,單位:米 |
0.004 0.003 0.002 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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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水位變化控制標準 *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 (最終須以建筑物沉降的變形來控制) |
5.0m |
2.3、監測頻率
2.3.1監測頻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參照表2、表3、表4確定。
(1)暗挖隧道施工段
表2
監 測 項 目 |
監 測 頻 率 |
地表、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線及構筑物變化 |
1、 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2B時,1次/d; 2、 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2d; 3、 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1周。 |
地下水位變化 |
1、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2B時,1次/d; 2、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2d; 3、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1周。 |
說明:①B為隧道開挖跨度,d為天;
②監控量測測點的初始讀數,應在開挖循環節施工后24h內,并在下一循環節施工前取得,其測點距開挖工作面不得大于2m;
(2)盾構法施工段
表3
監 測 項 目 |
監 測 頻 率 |
地表、地下管線及構筑物變化 |
1、 掘進前后<20m時,1次/1d; 2、 掘進前后<50m時,1次/2d; 3、 掘進前后>50m,1次/周。 |
地面建筑物變化 |
1、掘進前后<20m時,1次/d; 2、掘進前后<50m時,1次/2d; 3、掘進前后>50m,1次/周。 |
地下水位變化 |
1、掘進前后<20m時,1次/d; 2、掘進前后<50m時,1次/2d; 3、掘進前后>50m,2次/周。 |
(3)明挖施工段
表4
監 測 項 目 |
施 工 階 段 |
監 測 頻 率 |
地表、地下管線及建筑物變化 |
基坑開挖(包括樁基施工) |
1次/2d |
主體結構施工(底板封底后) |
1次/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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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筑物變化 |
基坑開挖(包括樁基施工) |
1次/2d |
主體結構施工(底板封底后) |
1次/周 |
|
地下水位變化 |
基坑開挖(包括樁基施工) |
1次/2d |
主體結構施工(底板封底后) |
1次/周 |
2.3.2應當根據以下的實際情況適當改變觀測頻率。
表5
監測項目 |
變化速率 |
調整后頻率不得低于 |
地表、道路變化 |
變化速率≥4mm/d時 |
1次/1d |
4mm/d≥變化速率≥1mm/d時 |
1次/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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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變化 |
變化速率≥2mm/d時 |
1次/1d |
2mm/d≥變化速率≥1mm/d時 |
1次/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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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筑物變化 |
變化速率≥0.5mm/d時 |
1次/1d |
0.5mm/d≥變化速率≥0.2mm/d時 |
1次/2d |
說明:上述表5中所列均為最低標準,承包商監測中除參照上表中標準監測外,還應參照下述情形適當改變監測頻率:
(1)上述監測頻率為正常施工情況下的頻率,當出現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監測項目變化速率加大,第三方監測承包商應根據業主的指示增加監測次數直至危險或隱患解除為止;
(2)當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值接近或超過報警值時,第三方監測承包商應自行加密監測次數;
(3)當變形曲線趨于平緩時,在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即可判斷變化趨于穩定,經業主同意后可以停止項目的監測工作。
2.4監測周期
2.4.1每個監測對象的監測周期應從大連地鐵建設工程土建施工開始至結束后三個月為止。
2.4.2根據地鐵建設的實際和需要,業主同意結束的時候,方能停止監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