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地基變形允許值
時間:2010-09-07 20:15來源: 作者:規范 點擊:次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地基變形允許值。
5.3 變形計算
第5.3.1條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地基變形允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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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條 地基變形特征可分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局部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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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條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勻、荷載差異很大、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值控制;必要時尚應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分別預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留建筑物有關部分之間的凈空,考慮連接方法和施工順序。一般多層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完成的沉降量,對于砂土可認為其最終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對于其它低壓縮性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50%-80%,對于中壓縮性土可認為已完成20%-50%,對于高壓縮性土可認為已完成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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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條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按表5.3.4規定采用。對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變形允許值應根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確定。
變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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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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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壓縮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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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縮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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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承重結構基礎的局部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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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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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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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與民用建筑相鄰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結構 (2)砌體墻填充的邊排柱 (3)當基礎不均勻沉降時不產生附加應力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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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l 0.0007l 0.00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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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l 0.001l 0.00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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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層排架結構(柱距為6m)柱基的沉降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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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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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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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式吊車軌面的傾斜(按不調整軌道考慮) 縱向 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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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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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和高層建筑的整體傾斜Hg≤24 24< Hg≤60 60< Hg≤100 H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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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0.003 0.0025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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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型簡單的高層建筑基礎的平均沉降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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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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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聳結構基礎的傾斜Hg≤20 20< Hg≤50 50< Hg≤100 100< Hg≤150 150< Hg≤200 200< Hg≤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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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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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聳結構基礎的沉降量(mm)Hg≤100 100< Hg≤200 200< Hg≤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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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3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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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數值為建筑物地基實際最終變形允許值; 2.有括號者僅適用于中壓縮性土; 3.l為相鄰柱基的中心距離(mm);Hg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傾斜指基礎傾斜方向兩端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5.局部傾斜指砌體承重結構沿縱向6-10m內基礎兩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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