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設計、監測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分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樓盤)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以下簡稱“深基坑工程”)設計、監測工作,確保深基坑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市〔2013〕9號)、《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等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具備巖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設計,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并在設計文件上加蓋注冊章。
二、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設計、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所需費用。
三、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同時具備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和工程測量兩方面資質的單位,對深基坑工程開展第三方監測工作。第三方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應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對地方標準(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京建發〔2013〕435號)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應明確施工監測的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點數量及位置、監測控制值和報警值等技術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設計等應嚴格執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11/489)。深基坑工程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應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對地方標準(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京建發〔2013〕435號)。當出現《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第7.0.4條情況時,施工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并提高監測頻率;當有危險事故征兆時,應實時跟蹤監測,并實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當出現《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第8.0.7條情況時,施工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并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立即對深基坑工程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中的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六、第三方監測單位對第三方監測數據和報告負責。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資料、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對地方標準(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京建發〔2013〕435號)、監測合同及相關規范標準等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并嚴格按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工作;應及時處理、分析監測數據,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第三方監測分析報告應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
七、施工單位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根據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含監測專篇的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當專項施工方案與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征得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的同意。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和專項方案進行施工、監測和巡視,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并采取措施確保深基坑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
八、當第三方監測和施工監測的監測結果有差異時,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和監理單位對深基坑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進行研判,并提出處理意見。
九、施工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加強對監測點的管理,確保布設的監測點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監測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并取得測量驗線員(或測繪作業證)資格證書;使用的監測設備應合格有效、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開挖深度小于5m但地質條件或周邊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工程。
地質條件或周邊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是指具備下列情況中的一項或多項,具體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等單位根據勘察報告和環境情況確定,必要時可邀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家庫中的巖土專家共同確定。
(一)開挖深度范圍內存在地下水;
(二)開挖深度范圍內為淤泥質地層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經分層夯實的填土;
(三)開挖主要影響區(基坑底坡角45度斜線與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構成的三角區)內存在建(構)筑物、重要管線基礎、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委及各區(縣)規劃分局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檢查發現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相關單位,將依法進行查處。可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北京市建筑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2014年6月1日后開挖的深基坑工程,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4年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