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預與儀器安裝埋設有關的土建工程
4.1鉆孔和回填
4.1.1 設備
1)在洞中使用氣動鉆孔設備時,應帶有消音器和除塵裝置,不得使用內燃機驅動的鉆孔設備。
2)取巖芯的各類監測孔的鉆孔應采用回轉式鉆機,按孔徑要求采用金剛鉆頭或硬質合金鉆頭,不得使用碾砂鉆頭。
3)使用的鉆孔沖洗設備,水泵的工作壓力應按施工圖紙的要求選定,并應保證在所有壓力下都有足夠的供水量,保證壓力穩定、出水均勻、工作可靠。
4)應準備足夠的流量計、壓力表、壓力軟管、供水管及閥門等備品。
4.1.2 鉆孔
1)鉆孔的孔位、深度、孔徑、鉆孔順序和孔斜等應按施工圖紙要求執行。
2)鉆機安裝應平整穩固,鉆孔前埋設孔口管,鉆孔方向應按施工圖紙要求確定,鉆孔時必須保證孔向準確。
3)開孔空位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并記錄實際孔位。
4)在鉆孔過程中,所有鉆孔應進行孔斜測量,并采取措施控制孔斜,如發現鉆孔偏斜超過規定時,應及時糾偏或其它補救措施。糾偏無效時,應報廢原孔,重新鉆孔。
5)多點位移計鉆孔應嚴格控制孔斜,其孔底偏差值不得大于表4-1 規定的數值:
監測孔孔底偏差值
6)深度大于60m 以上述鉆孔,其孔斜應根據施工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圖紙未作孔斜要求的鉆孔,其鉆孔方向精度應不大于2°。
7)鉆孔孔深最大誤差不得超過50mm,并要求孔壁光滑。若孔口段要求擴孔,要求擴孔段與鉆孔同心。
8)鉆孔結束,應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合格,并經簽認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4.1.3 鉆孔取芯
多點位移計鉆孔為取芯鉆孔,應鉆取巖芯,按取芯次序統一編號,填牌裝箱,并繪制鉆孔柱狀圖和進行巖芯描述。取樣回次長度最大應限制在3m 以內,一旦發現芯樣卡鉆或被對磨,應立即取出,芯樣獲得率不小于80%。
在鉆孔過程中,應對鉆孔孔口返水、鉆孔壓力、鉆進速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巖石特性的因素進行監測和記錄,并提交相關資料。
4.1.4 鉆孔保護
施工圖紙所示的所有鉆孔,應妥加保護。
4.1.5 鉆孔沖洗
鉆孔工作結束后,監測儀器埋設之前,應用壓力風水進行沖洗,將孔內的巖屑和泥沙沖洗干凈,直到返水變清10min后結束。在儀器埋設工作開始前,應向鉆孔內送入壓縮空氣,將鉆孔的積水排干。
4.1.6 鉆孔回填
儀器埋設完畢,經驗收后,對施工圖紙要求及時進行回填的鉆孔進行回填作
業。
鉆孔回填材料應根據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分別采用回填水泥漿、水泥砂漿或回填砂或其他材料。
采用水泥漿回填的鉆孔,其水灰比應取0.5~1.0,漿液中不允許摻砂經同意可以摻入一定數量的速凝劑、膨脹劑或早強劑,其28 天的結石強度應不低于1MP。
錨桿應力計埋設注漿的水泥砂漿配合比,應在以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試驗選定:
水泥: 砂,1:1~1:2(重量比);
水泥:水,1:0.38~1:0.45。
水泥砂漿28天的抗壓強度應不低于25MPa。
應采取措施保證鉆孔回填的緊實性,防止回填料架空。在回填作業開始前進
行“注漿密實性試驗”以決定注漿工藝,并報審批。
在回填作業的水泥漿或水泥砂漿應隨拌隨用,初凝前必須使用完畢。
鉆孔回填后,在水泥漿和水泥砂漿凝固前,不得敲擊、碰撞和拉拔電纜等監測儀器的外露部件。
5 施工期觀測及監測資料的整編
5.1一般規定
1)各種觀測儀器設備安裝完畢后及時記錄初始讀數,根據要求選取初始值。
2)施工期監測前期,可采用施工控制基準網中的基點作為外部變形監測的基點:當有工程永久變形觀測網后,應采用永久變形監測網中的基點作為本樞紐范圍內外部變形監測的工作基點。
3)為完成施工期安全監測的任務,應自備滿足監測精度要求和測次需要的外部變形監測儀器和相應的數據處理設備,以及其他測量儀表。外部變形測量精度為:水平位移量中誤差限值為±1.0~±3.0mm,垂直位移量中誤差限值為±
3.0mm,裂縫位移量中誤差限值為±1.0mm。
4)應配置各種儀器和設備在接入自動化數據采集裝置前的讀數設備。
5)應完成臨時和永久觀測房(站)的建立,將具備條件的儀器逐步按計劃接入觀測房(站)實行數據集中采集。應將各數據采集終端接入工程永久自動化監測系統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協助。
6)在施工期觀測期間,應為今后運行人員接受觀測儀器設備和順利進行觀測工作交接,以及為接受觀測儀器后的日常觀測提供一切方便。
7)第一次蓄水前應制定臨時觀測計劃,并完成所有監測設施和取得監測基準值。如不能完成時,就制定臨時監測措施。
5.2施工期觀測
1)施工期的監測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的監測項目、測次和時間進行,并做到“四無”(無缺測、無漏測、無不符合精度、無違時)。必要時,還應根據情況,適當調整監測測次,以保證監測資料的精度和連續性。
2)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監測的所有儀器和設備第一次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和校正,使用過程中應進行檢驗和校正。
3)對埋入巖體中的多點位移計、錨桿壓力計、錨索測力計、鋼筋計、應變計、無應力計、測縫計、滲壓計等儀器,在儀器埋設后24h內,每8小時觀測一次,以后按相應圖紙要求觀測,一月以后則應按表5-1所列的測次要求進行觀測;并可參照DL/T5178-2003《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
4)施工期正常情況下,各類監測項目測次按圖紙和表5-1 中所列的測次要求進行監測;地下洞室群或邊坡大規模開挖期間,本施工部位或相鄰施工部位每次開挖爆破后,應及時對本施工部位或相鄰施工部位的表面和深部變形、裂縫、錨桿錨索應力等項目進行監測。若遇到特殊情況,如大暴雨、大洪水、汛期、地下水位長期持續較高、庫水位聚變、強地震、大藥量爆破或爆破失控以及周圍介質的運行環境或受力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等情況,以及監測數據發生顯著變化或多
次測讀呈持續遞增的情況時,應增加測次。尤其對大藥量爆破前后均應進行觀測,以便進行對比分析。
5)待本部位及相鄰部位開挖爆破以及支護和灌漿作業完成、多次測讀數據表明監測值趨于穩定后,可逐漸加長監測周期。
6)施工期內,應加強對有關勘測平硐及邊坡工程建筑物的巡視檢查。
7)邊坡所有監測點都應有簡易交通要求,其簡易監測便道的位置及結構型式由施工單位根據其監測點布置位置,結合現場地形情況自行考慮。
8)現場監測或采集的數據要在現場校對無誤,防止差錯,并及時進行數據處理、分析和反饋、如發現異常情況,應找出原因,排除監測操作程序或監測設備的問題后,應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交書面報告。
各類監測項目測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