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發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時間:2015-04-25 17:27來源:未知 作者:監測人 點擊:次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公布了我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大壩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壩,評定為正常壩:
(一)防洪能力符合規范要求或非常運用情況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壩安全風險低且可控;
(二)壩基良好;或者雖然存在局部缺陷但無趨勢性惡化,大壩整體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符合規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壩安全風險低且可控;
(四)大壩運行性態總體正常;
(五)近壩庫岸和工程邊坡穩定或者基本穩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壩,評定為病壩:
(一)正常運用情況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風險較低;
或者非常運用情況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風險較高;
(二)壩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趨勢性惡化,可能危及大壩整體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及大壩整體安全;
(四)大壩運行性態異常,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及大壩安全;
(五)近壩庫岸和工程邊坡有失穩征兆,失穩后影響工程正常運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壩,評定為險壩:
(一)正常運用情況下防洪能力不足,風險較高;或者非常運用情況下防洪能力不足,風險很高;
(二)壩基存在的缺陷持續惡化,已危及大壩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已危及大壩安全;
(四)大壩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壩庫岸或者工程邊坡有失穩征兆,失穩后危及大壩安全。
第二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限期完成對病壩、險壩的處理。病壩、險壩以及正常壩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隱患的處理應當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大壩評定為險壩后,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降低水庫運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庫。病壩消缺前或者消缺過程中,如情況惡化或者發生重大險情,應當降低水庫運行水位,極端情況下可以放空水庫。
第四章注冊登記
第二十四條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辦理安全注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
第二十五條大壩安全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核準(或者審批)手續;
(二)新建大壩具有竣工安全鑒定報告及其專題報告;已運行大壩具有近期的定期檢查報告和定期檢查審查意見;
(三)有完整的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資料;
(四)有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運行人員、健全的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大壩中心具體受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申請,組織注冊現場檢查并且提出注冊檢查意見,經國家能源局批準后向電力企業頒發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第二十七條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一)通過竣工安全鑒定或者安全等級評定為正常壩的,根據管理實績考核結果,頒發甲級注冊登記證或者乙級注冊登記證;
(二)安全等級評定為病壩的,管理實績考核結果滿足要求的,頒發丙級注冊登記證;
(三)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在完成除險加固后頒發相應注冊登記證。不滿足注冊條件或者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大壩,電力企業應當在大壩中心登記備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壩安全注冊。
第二十八條大壩安全注冊實行動態管理。甲級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乙級、丙級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注冊事項發生變化,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辦理注冊變更。注冊登記證有效期滿前,電力企業應當申請大壩安全換證注冊。
期滿后逾期六個月仍未申請換證的,注銷注冊登記證。工程降低等別應當辦理大壩安全注冊變更手續;大壩退役應當辦理大壩安全注冊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新建大壩通過蓄水安全鑒定后,在其發電機組轉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將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和蓄水驗收鑒定書以及有關安全管理情況等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公布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定期檢查情況。派出機構應當督促電力企業開展安全注冊登記和定期檢查工作,并且結合注冊現場檢查、定期檢查等工作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責令電力企業及時整改。
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大壩中心對電力企業病壩治理、險壩除險加固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進行安全督查,督促電力企業按照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大壩中心應當對電力企業大壩安全監測、檢查、維護、信息化建設及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進行評價鑒定,對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對注冊(備案)登記的大壩運行安全進行遠程在線技術監督。
第三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應當依法對大壩退役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大壩潰壩、庫水漫壩等運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電力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做好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由派出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大壩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
(四)擅自改變、調整水電站原批準功能的,擅自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別或者實施大壩退役的。
第三十五條電力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開展病壩治理、險壩
除險加固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由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大壩安全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七條電力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大壩險情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由派出機構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
第三十八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并且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監測、檢查、運行維護、年度詳查、信息報送和信息化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壩運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從事大壩安全分析、監測、測試、檢驗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出具虛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并且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
第四十條大壩中心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申請和備案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頒發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
(三)不按照要求開展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水電站輸水隧洞、壓力鋼管、調壓井、發電廠房、尾水隧洞等輸水發電建筑物及過壩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參照本規定相關要求開展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運行大壩進行安全評價等技術服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示基準價格的有償服務。
第四十四條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小于五萬千瓦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備案、定期檢查、除險加固、安全監測、信息報送、信息化建設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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