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公布了我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是指包括橫跨河床和水庫周圍埡口的所有永久性擋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的擋水結構以及這些建筑物與結構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
第四條電力企業是大壩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大壩運行安全組織體系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確保大壩運行安全。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運行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運行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服務,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運行管理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保證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消能和防護設施、應急電源等安全設施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大壩蓄水驗收和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前應當分別經過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
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檢查、運行維護與除險加固等工作,保證大壩主體結構完好,大壩安全設施運行可靠。
第八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監測與信息化建設工作,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成果,監控大壩運行安全狀態,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壩中心報送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對壩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壩、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和病險壩,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大壩安全在線監控系統,并且接受大壩中心的監督。
第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對大壩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凍期,遭遇大洪水、發生有感地震或者極端氣象等特殊情況,電力企業應當對大壩進行詳細檢查。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處理發現的大壩缺陷和隱患。
第十條電力企業應當每年年底開展大壩安全年度詳查,總結本年度大壩安全管理工作,整編分析大壩監測資料,分析水庫、水工建筑物、閘門及啟閉機、監測系統和應急電源的運行情況,提出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并且報送大壩中心。
第十一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水庫調度和發電運行應當以確保大壩運行安全為前提,嚴格遵循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水庫運用與電站運行調度規程。汛期水庫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汛期發生影響正常泄洪的情況時,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處置并且報告大壩中心。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大壩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大壩安全應急預案,建立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遇有超標準洪水、地震、地質災害、大體積漂浮物等險情,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啟動大壩安全應急機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壩安全,并且報告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原批準的功能。任何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功能的方案,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水電站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大壩樞紐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大壩安全影響專項論證并且經過大壩安全技術監督單位評審。
第十五條工程降低等別以及大壩退役(包括大壩報廢、拆除或者拆除重建)應當充分論證,經過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以實施。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壩安全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訓。從事大壩運行安全監測、維護及閘門啟閉操作的作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壩建設工程檔案、運行維護資料及相應原始記錄。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委托大壩運行安全專業技術服務單位承擔大壩運行安全分析、監測、測試、檢驗、檢查、維護等具體工作的,大壩運行安全責任仍由委托方承擔。國家對專業技術服務有資質要求的,承擔技術服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九條大壩中心應當定期檢查大壩安全狀況,評定大壩安全等級。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半。首次定期檢查后,定期檢查間隔可以根據大壩安全風險情況動態調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過十年。
第二十條大壩遭受超標準洪水或者破壞性地震等自然災__害以及其他嚴重事件后,大壩中心應當對大壩進行特種檢查,重新評定大壩安全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