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態監測:監測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水文年,平均每3~5天監測一次。特殊地段如離河流、湖泊、水渠距離近時,應加美監測次數。當監測場地較大時,各孔監測時間、日期應盡量統一,以便于資料的對比利用。
(2)水壓力監測:孔隙水壓力的觀測周期應以能控制孔隙水壓力變化為原則。當孔隙水壓力變化較大時,應縮短觀測周期;當孔隙水壓力變化不大時,可適當延長觀測周期。
當孔隙水壓力在施工期間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建筑物的穩定時,應到施工結束或孔隙水壓力降低到某一安全值后方能停止監測;當地下水的浮力對建筑工程有影響時,孔隙水壓力的監測應進行到浮力可能消除為止。
(3)水質監測:一年不宜少于4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各不少于1次。
(4)在監測工作同時,應收集當地的水文、氣象資料,如降水量、蒸發量、地表水位、水質、水量及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了解環境地質情況,是否有污染源存在等。
(5)用化學分析法監測水質時,采樣次數每年不應少于4次,并進行相關項目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