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準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